广东省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嘉奖方法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为保证方案生育嘉奖金按时、足额发给方案生育嘉奖对象,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嘉奖方法实施细则,下面是具体内容。 广东省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嘉奖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实行广东省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嘉奖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保证方案生育嘉奖金按时、足额发给方案生育嘉奖对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依据方法其次条关于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农村部分方案生育家庭赐予嘉奖的规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方案生育的实际,在确定方案生育嘉奖对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于方案生育嘉奖对象: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丧偶、离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后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第三条 方案生育嘉奖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方案生育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