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条据书信 (20xx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爱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供应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正公正、透亮高效、权责全都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削减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_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