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效力-条据书信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状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第一种观点没有现行法上的依据。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的确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挺直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此为反对理由一。 反对理由二是,依据婚姻法说明(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