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爱护条例-条据书信 水源地爱护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_可持续进展的重要课题之一。国目前的饮用水水源爱护管理体制中,环境爱护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等部门在水环境管理中都存在相应的职责。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爱护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爱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爱护,保障饮水平安,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_持续、健康、协调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爱护和管理饮用水水源,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爱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爱护优先、综合治理、公众参加、确保平安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