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乡爱护和进展条例-条据书信 加强对民族乡爱护和进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乡爱护和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规划。下文是贵州省民族乡爱护和进展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民族乡爱护和进展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民族乡经济、政治、文化、_、生态文明等各项事业进展,增进民族团结,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族乡的爱护和进展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乡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 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代表。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当。 民族乡享受建制镇待遇。 第四条 民族乡爱护和进展,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协同推动,爱护优先、促进进展,引导与扶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乡爱护和进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乡爱护和进展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