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条据书信 森林、林木、林地用法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下文是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全部权人、用法权人或者林地的用法权人,不转变林地全部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全部权、用法权或者林地用法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 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全部权或者用法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