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水路运输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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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表一 水路运输市场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主要内容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1-1-1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八条SYSC1-1-2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SYSC1-1-3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SYSC1-1-4 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SYSC1-1-5 经

2、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SYSC1-1-6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与未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订立协议运价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七条国际船舶运输SYSC1-1-7 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拒绝调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调查,或者隐匿、 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九条SYSC1-2-1 未办理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擅自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九条国际海运及其辅助业无船承运SYSC1-2-2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国

3、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1-2-3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五条国际船舶代理 SYSC1-3-1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SYSC1-4-1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三条SYSC1-4-2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条国际船舶管理SYSC1-4-3 未将报废船舶的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SY

4、SC1-5-1 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四条国际班轮运输 SYSC1-5-2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班轮运输 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二条SYSC2-1-1 未经批准,外国籍船舶擅自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海商法第四条SYSC2-1-2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SYSC2-1-3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国内水路运输SYSC2-1-4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

5、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2-1-5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交通运输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SYSC2-1-6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SYSC2-1-7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SYSC2-1-8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

6、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SYSC2-1-9 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SYSC2-1-10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SYSC2-1-11擅自改装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SYSC2-1-12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助业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SYSC2-1-13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国内水路运

7、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2-1-14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运输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SYSC2-1-15拒绝管理部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条SYSC2-1-16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SYSC2-1-17船舶报废后,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8、SYSC2-1-18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SYSC2-1-19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SYSC2-1-20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 60 日内未开航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SYSC2-1-21 擅自改装客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SYSC2-1-22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SY

9、SC2-1-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不符合船型技术标准和节能减排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23 要求的SYSC2-1-24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和交回许可证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SYSC2-1-25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的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条SYSC2-1-26水路运输经营者未使用规范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客票和运输单证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SYSC2-1-27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国家统计规定

10、报送运输经营统计信息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SYSC2-1-28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未报原许可机关批准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SYSC2-1-29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不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SYSC2-1-30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SYSC2

11、-1-31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的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2-1-32在申请国内水路运输相关财政补贴(助)资金时,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套用、冒领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SYSC2-1-33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未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SYSC2-1-34 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未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国内水路运输管理

12、规定第二十二条SYSC2-1-35购置或者光租外国籍一、二、三类船舶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SYSC2-1-36 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舶谎报、瞒报过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SYSC2-1-37船闸处于非运行时段或者经公告停航期间,等候过闸的船舶未驶向指定的锚泊地停靠影响通航安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内水路运输SYSC2-1-38 船舶不服从船闸管理运行机构的调度和指挥,强行闯闸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SYSC2-2-1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

1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 SYSC2-2-2 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2-2-3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SYSC2-2-4 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2-5 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

14、2-2-6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2-7 船舶管理业务终止经营,未自终止经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SYSC2-2-8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SYSC2-2-9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内船舶管理SYSC2-2-10

15、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2-3-1 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2 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服务提供者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3 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4 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其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

16、C2-3-5 未在售票场所和售票网站的明显位置公布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6 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7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8 未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SYSC2-3-9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国内水路运输代理SYSC2-3-10 以

17、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3-1-1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两岸航运及其相关业务 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海峡两岸航运海峡两岸航运 SYSC3-1-2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为没有两岸航运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务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SYSC4-1-1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法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SYSC4-1-2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S

18、YSC4-1-3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款SYSC4-1-4 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资质条件的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SYSC4-1-5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 港口法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经营管理SYSC4-1-6港口经营人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港口法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运市场领域 细分领域 行

19、为代码 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SYSC4-1-7 港口经营人未公布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向货主、旅客实施未公布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港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四条SYSC4-1-8 港口经营性收费中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部分,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执行 港口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SYSC4-1-9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如实、及 时提供相关统计资料和有关信息 港口法第三十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SYSC4-1-10港口经营人变更或改造固定经营设施,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或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

20、规定第二十一条SYSC4-1-11 港口经营人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条SYSC4-1-12港口经营人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SYSC4-1-13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港口经营经营管理SYSC4-1-14 港口经营人未经有引航资质的引航机构指派擅自提供引航服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际国内水路运输(含辅 助业)、港口经 SYSC5-1-1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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