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 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 包括住宅小区、 单体住宅楼、公寓、 别墅、 度假村等, 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 设备和公共场地。下文是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鞍山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用法,维护业主、物业用法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相关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全部权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用法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用法物业的其他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