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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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业产业绿色发展,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受聘于贵州省省、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绿色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合一) (以下简称方案)的评审机构,以独立身份参加方案评审,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专家申报、遴选、解聘、评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首席专

2、家库和专家库,省、市、县三级共享。首席专家库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 2 年更新一次。第二章 专家遴选第四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有关专2业技术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方式,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报。第五条 专家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异者可据情况适当放宽) ;(二)遵守职业道德,能够公正、诚实、廉洁、认真地履行职责;(三)熟悉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保护、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方案评审的相关规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四)具有地质矿产、采矿及矿山设计、选矿、水工环、土地整理、水

3、土保持、生态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造价、经济等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五)有参与方案评审工作的时间;(六)身体健康,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70 周岁;(七)首席专家原则上应为采矿专业或长期从事采矿、矿山设计等工作,熟练掌握国家和省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知识。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可以按专家遴选公告向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3(一)方案评审专家申报表(见附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毕业证及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4、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三)从事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四)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第七条 专家库设立首席专家和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工作业绩申报首席专家或专家。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成为专家候选人,参加培训,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专家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九条 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变更相关信息。第三章 评审规则第十条 评审机构随机组建方案评审专家组,专家组长在首席专家库随机抽取,其他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类、采矿类、

5、水工环、土地类、经济类等专业的专家。专家组按矿山开采规模划分大型 79 名,中、小型 57 名。第十一条 方案评审质量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对其出具的方案评审意见书的质量、科学性、可行性、4合规性负总责,并对评审机构负责;专家组其他成员为其重点审查的内容负责,并对首席专家负责。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并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评审资料一并存档。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机构应当及时补抽专家,或暂停评审活动。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

6、、公正、审慎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提出署名的书面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汇总专家组成员意见(可保留不同意见),出具方案评审意见书并由首席专家签名。第十五条 建立专家信用评价体系。评审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在专家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专家可以在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可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备案时,应同时附具评审专家组成员署名的个人审查意见。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7、5(一)接受安排,独立地承担省、市、县三级颁证的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工作;(二)按照规定领取相应数额的报酬;(三)参加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四)独立行使评审工作。第十八条 专家应遵循下列义务:(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二)对所承担重点审查内容进行评审,并对评审内容的合规性负责;(三)评审方案中涉及涉密资料的,应严格保守秘密,泄露秘密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四)服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专家(特别是首席专家)与所评审方案的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8、:(一)是矿业权或编制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矿业权人或编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二)对拟安排评审的方案开展过技术咨询和指导的。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发现和核实,一律6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专家资格。(一)伪造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称,骗取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资格的;(二)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取、收受酬金或其他财物的;(三)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给矿业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存在第十九条的情形未主动回避的。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评审、直至取消专家资格。(一)工作不负责任,方案存在重大缺项、缺陷,但强行通过评审的;(二)未认真

9、履行权利义务,拒绝或不服从评审机构工作安排 5 次以上的;(三)未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6 小时请假又不到评审活动现场 3 次以上的;(四)未在规定时限签署评审意见 3 次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定期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充分吸纳社会公众、矿业权人、方案编制单位、评审机构和管理部门的评价。对认真履职、受到社会好评的专家,可给予表彰,在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在 1 年内被差评 3 次,暂停评审工作 6 个月;被差评 57次,暂停评审工作 12 个月,被差评 5 次以上(不含 5 次) ,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第二十三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承担评审工作:(

10、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安排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评审专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8附件贵州省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评审专家申报表姓 名 性 别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民 族 参加工作时间现任或原职务 职 称联系电话(手机)(照片)文化程度 电子信箱毕业院校及专业工作单位从事专业 是否退休采矿 地质 环境 土地 其他 申报类别首席专家 一般专家 主要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年 月 日(所在单位盖章)本人意见签字 2017 年 9 月 日 推荐单位意见年 月 日 (盖章)主要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可增加页面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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