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现行的船舶登记管理条例是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修正的,那么,下面是具体内容。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9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3号)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宅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