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下面我为大家分享的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盼望大家喜爱! 电力设施爱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电力设施爱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爱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爱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爱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爱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爱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爱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方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