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议中函用法技巧-条据书信 实际用法中,函”作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普遍用法的一个重要的公文文种。却消失了一些不应消失的问题。诸如,对函的法定效力认识不足;对函的用法范围把握不准;具体写作上,任意性很大,不够规范,等等。笔者想就行政公文“函”用法与写作方面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函”的效力 函,从广义上讲,就是信件。它是人们传递和沟通信息的一种常用的书面形式。但是,作为公文法定文种的函,就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一般书信的范畴,不仅用途更为广泛,最重要的是给予了其法定效力。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恳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说明,除有直属上下级之间隶属关系外的一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甚至恳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一律用“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看法在阐述“函的效力”时强调指出:“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在这里,笔者想举一个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