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条据书信 近日,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边疆城市人口可生三胎,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黑龙江修改计生条例 日前,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的决定。 该地方性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明确了除少数民族和特别家庭之外,边疆城市人口也可以生育三胎。 边疆城市居民可生三胎 前述条例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在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基础上,规定有六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中国_、澳门、_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城内定居的,夫妻双方均为边疆地区居民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和夫妻双方或一方为 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其中双方均为边疆居民的地区包括黑龙江省的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爱辉区、孙吴、逊克、嘉荫、萝北、绥滨、同江、抚远、饶河、虎林、密山、鸡东、穆棱、东宁、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