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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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韩山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韩山师范学院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分=品德行为表现分15%+学业表现分75%+文体表现分10%。第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同年级同专业排定名次。综合测评是学校对学生在学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评优、评奖、毕业生鉴定的主要依据。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第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由基本分(60 分)、附加分(40 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

2、分扣分。第五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基本分为 60 分,包括以下六项内容,每项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每项满分为 10 分。(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不参与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不参与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二)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公益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完成各项任务。(三)勤奋学习,遵守教学纪律,完成规定学业;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四)诚实守信,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自身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申请贷学金及助学金并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待人礼貌,仪表整洁,男女交往文明,谦虚俭朴

3、,爱护公物,维护公共秩序,讲究卫生,爱护环境,节约水电,不酗酒,不赌博,不打架斗殴,按规定住宿,按时作息。(六)自觉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不登录非法网站,不接收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非法传销,不买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第六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为 40 分,超过 40 分者以 40 分计。2(一)担任职务加分 担任学校兼职学生工作秘书、兼职辅导员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加 10 分;任满一学期,按分数一半加分。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能履行职责,学生会主席加 8 分,副主席加 7.5 分,部长 6 分,干事 4 分。青年志援者服务队队长加 8 分,副队长加 7.5 分。班长、团支书加 5 分,其它班干

4、加 3分,宿舍长加 1 分。各级社团的负责人,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有工作业绩,加 2 分。兼任职务的,以高项计,不重复加分,对不能较好履行职责的,给予适当减分或不加分。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队员,能积极参加服务队的工作,每人另加 2 分。学院礼仪队队员、助理班主任、系办公室值班、信息员,宿舍巡视小组成员,负责考勤和晨炼监督员,能较好履行职责,每人另加 3 分,可重复加分。(二)义务献血和见义勇为加分义务献血者每次加 3 分。对见义勇为、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学校稳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相关部门证实,酌情加 3 分以上。(三)优胜宿舍加分被评为校级、系级内务卫生“优胜宿舍”,该室每

5、人每次分别加 0.5 分、0.2 分,本项累计不超过 3.5 分。每学期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的,该室室长加 0.5 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党员宿舍的,该室党员每人加 1分,非党员 0.5 分。(四)参加讲座和非竟赛活动加分能按要求按时参加系组织各种讲座和非竟赛类活动,每次加 0.2 分,自行参加的各种讲座和活动不加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 分。活动的组织者和演出者每次加 1 分,活动的工作人员每次加 0.5 分,最多不超过 15 分。综合测评时必须写明参加了何种讲座和活动,核实后方可加分。(五)投稿加分 向刊物投稿并经发表,省级 10 分,市级 5 分,院级 3 分,系级 2 分。担任系刊雏鹰主编

6、、副主编加 3 分,编委加 1.5 分,应聘成为韩青、院报及广播台成员、系通信组(记者)的加 3 分(通讯组成员按照每学期完成 12 篇发表通讯稿以外,每多发表稿件加 0.2 分)。(六) 获先进加分本学年度所在团支部获得“先进团支部”的团员(保留团籍党员)每人可以加 1 分,团支部获获得学院学雷锋主题团日活动集体奖的成员每人加 0.5 分。因表现突出,被评先进个人和各类活动“积极分子”的,国家级加 8 分,省级加 5 分,市级加 3 分,院级加 2 分,系级 1 分。(评为“优良学风班”和“优秀学生干部”的不加分)(七)其它加分参加院系组织的“三下乡”服务队社会实践活动的每人加 1分,提交社

7、会调查报告者每次加 0.5 分。省第一届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基本功大赛训练队队员每人加 1.5 分;募捐、捐款有证明者加 0.5 分次(总分不超过1.5),参加义教的每次加 0.2 分(总分不超过 1.6),贫困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的不加分。参加系组织的扫墓活动和潮州创文签名仪式的各加 1 分。3(八) 临时活动加分根据系的安排参加一些临时和紧急性任务,由系根据活动的任务在综合测评中加相应的分数(具体加分需系辅导员老师确认)。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扣分。(一)未经请假而在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社会实践、升国旗仪式等按规定应参加的集体活动中缺席的,每次扣 2 分,不按时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的扣 3

8、分。(二)在校、系级宿舍内务卫生检查中被列为“警告宿舍”的,该室每人每次分别扣 2 分、1 分。(三)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荣誉或经济资助等行为,视其情节扣 12分以上。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或利用学生干部职务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扣 10 分。(四)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乱张贴大小字报,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扣 20 分以上。(五)在校内肆意起哄,酗酒猜拳、打架、赌博和煽动有害身心健康及败坏校风的活动;私自拉线接灯,使用违规电热器;乱抛玻璃瓶、饮料罐以及其它杂物纸屑等;作息时间内,使用电脑、音响设备等影响到其他同学的正常休息;在宿舍内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和

9、聚众哄闹;在宿舍内使用煤灯、蜡烛等点燃物品;私自留宿他人;不配合系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扣 10 分次,不得参加本学年度的所有评优活动。(六)除上述内容外,凡有违反党纪团纪,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违背社会公德现象或有不文明等行为,受口头批评扣 2 分,受通报批评扣 5 分,警告扣 8 分,严重警告扣 12 分,记过扣 20 分,留校察看或留党留团察看扣 30 分,开除党籍团籍扣 50 分。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第八条 学业表现由基本分(90 分)、附加分(10 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 90 分,包括学年所有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成绩。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

10、计算,如有科目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的,则分别以90 分、80 分、70 分、60 分、0 分折算,学业基本分的计算公式为:(单科成绩该科学分)学分0.9。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 10 分,超过 10 分者以 10 分计。(一)选修课加分除完成必修课和限制选修课的学习外,任意选修课每增选一门且成绩及格者,60-69 加 0.05 分,70-79 加 0.1 分,80-89 加 0.15 分,90 以4上加 0.2 分;参加辅修专业,每修完一门课程且成绩及格者,60-69 加 0.1 分,70-79 加 0.2 分,80-89 加 0.3 分,90 以上加 0.4 分。(二)论文或成

11、果加分 在校、省、全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成果,每篇分别加 1、2、4 分;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和作品,市级加 0.1 分,省级加0.2 分, 国家级加 0.5 分。同一项论文、成果、比赛等重复获奖,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三)获证书加分参加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加 0.6 分。参加普通话测试,取得二级乙等以上加 0.4 分。通过英语二级、四级、六级(425 分以上)分别加 0.8、1、1.2 分。C 证、各种三级裁判证加 0.2 分,各种二级裁判证加 0.4 分。获得救生员证加 0.2,获保健按摩证书的每项加 0.5 分(以证书原件为准)。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一)每

12、旷课一节扣 1 分,迟到早退一次扣 0.5 分。(二)无故不交作业,抄袭他人作业,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 1 分。(三)有违反课堂纪律,考场纪律,晚自修规定,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管理规定等影响教学秩序,造成教学设备损坏的行为,根据情节和后果,每次扣 1-5分。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由基本分(60 分)、附加分(40 分)、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方式:基本分附加分扣分。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 60 分,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 60分、50 分、40 分,包括以下内容:长期坚持体育锻炼,按时参加早锻,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符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身体健康。第

13、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 40 分,超过 40 分者以 40 分计。(一)参加训练加分参加学校运动队、艺术团训练的队员,按规定参加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经相关部门证实,每学年分别加 4 分,未达到全年训练任务的,按时间酌情减分。(二)获奖加分在各级文体比赛中获奖的,国家级加 30-22 分(按名次递减 1分),省级加 15-11 分(按名次递减 0.5 分),市级(高校分区)加 7.5-6 分,校级加 5-4 分(按名次递减 0.2 分),院系级加 31.5 分(按名次递减 0.2分)。经学校选拨参加国家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8 分、参加省级比赛而未获奖5的加 4 分、参加市级(高校分区)比赛而

14、未获奖的加 2.5 分,经院系推荐参加校级比赛而未获奖的加 1.5 分。同一项目参赛,只计最高分,不计累积分。(三)参赛加分 参加系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 31.5 分(按名次递减 0.3 分);球类集体项目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 2 分。参加院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按54 分(按名次递减 0.2 分);球类集体项目比赛获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另加 4分。不获奖的加 2.5 分。参加系歌唱比赛的每人加 3 分,获奖励的按照 31.5(按名次递减 0.5 分)参加院合唱队的每人加 5 分,获奖励的加 53 分(按名次递减 1 分),参加市以上歌唱比赛获奖的加 7.56 分(按名次递减 0.5分,不获奖的以最

15、低分算)。参加商业性质的文体活动不能加分。参加学院非英语方面的演讲比赛的每人加 4 分,最佳辩手加 1.5 分,参加系举办的加 2 分。参加书法(三笔)、说课比赛未获奖的加 3 分。参加基本功大赛班级团体总分获前三名的,按名次分别加 1.5、1、0.5 分。(四)裁判员加分 担任学院运动会裁判员每人 3 分,其它活动裁判员每场计 0.2分,每项活动累计不超过 2 分。(五)早锻全勤加分 早锻全勤者加 4 分。(六)旗手加分担任升旗手满一年并且完成学院和系布置的各项任务的加 3分,担任学院运动会彩旗手、护旗手工作的加 1 分。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一) 文艺活动有责任在身而无故推辞从而造成

16、演出受到不同情度的影响,扣 2分,并撤除该生这方面的加分,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该年度的一切评优。 (二)无故早锻缺勤者每次扣 3 分,代替他人签到的每次双方各扣 5 分。(三)在参加院系体育比赛中滋事打架、故意漫骂裁判、破坏比赛正常进行,扣3 分,并撤除该生这方面的加分,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该年度的一切评优。(四)被系通报 2 次以上(包括 2 次)的同学,取消评奖资格。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对于不明确的“为集体做好事,参加义务劳动、公益事业”、“学雷锋”不给予加分。第十七条 对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外,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体育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6体 育 系二 0 一三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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