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食品平安责任书-条据书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餐饮行业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落实食品平安工作责任制,强化食品平安工作的监督力度,做到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食品平安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即 物流配送部主管食品平安的第一负责人和乙方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商户负责人为食品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供应商要求: (一)凡是给公司供货的供应商必需由与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的商家供货,向公司供应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原辅材料的质检报告等。 (二)供应商每次供货须依据由我公司物流配送部下发的文件确定的产品进行供货,除此之外供应商不能听从任何部门或个人的要求供应非我公司确定的产品进行供货,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由供应商自己担当。供货的同时必需付随所供食品原辅材料的供货清单,注明供货单位,供货品名、规格、斤两、单价、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