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之前,请详细阅读本指南。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登记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登记条件 (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六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申请方式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二)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办理时限申请人直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