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数据库:(一)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样的;(二)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