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一、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公布,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卫发2015 18 号)3、申请条件:一、已经审批注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将满三年的经开区范围内开展产前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二、已经审批注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将满三年的经开区范围内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
2、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四、申报材料:1、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3、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 术考核合格证(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项目)名 单、学历 、职称资格证书;4、校验周期内遗传 病诊断、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报告;5、母婴保健技术服 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五、办理程序:(一)申请人申请;(二)服务窗口受理;(三)经办人核查审批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勘验;(四)科室负责人审批,重大敏感项目提交局领导;(五)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2六、办理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窗口权限:受理、送达。流程图(承诺时限:10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 大厅受理经办人初审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机关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科长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发印制决定文件,送达审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