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由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爱护规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内容全文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注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依据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五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待遇规定,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一九八二年四月国发198262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发19826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3.关于临时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完全丢失劳动力量的待遇依据国务院(71)国发文91号文件和国家计委劳动局(73)计劳业字57号文件的规定均按固定工的待遇办理。 4.第六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改按一xx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