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授权托付书规定-条据书信 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决定制定的相关系列文件规定,为了确保对外托付案件公正、公正、独立、客观、科学、有效的实现审鉴分别、执鉴分别,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托付鉴定、检验、审计、拍卖、变卖和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等工作的,统一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办理对外托付工作。 二、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提请需要对外托付的,由审判、执行部门确定对外托付事项,并出具书面托付书及相关合法的、有效的检材资料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三、审判、执行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的托付案件供应检材资料,检材资料必需真实、客观、合法,审判、执行部门对供应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一)书面托付书应附带或注明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件)、托付代理人的授权托付书(必需为格外授权)、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