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案例分析-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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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开离职证明劳动法赔偿案例分析-条据书信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的证明书。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为了避开用工风险,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要求劳动者供应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劳动者才能获得和新单位签约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离开原单位时,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而用人单位有为依法离职的劳动者供应离职证明的义务。 典型案例一: 解除劳动关系不出具离职证明,法院判赔偿 20xx年4月16日,罗某入职某传媒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为广州,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罗某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罗某在任职期间没有固定办公场所,平常通过公司供应的笔记本电脑开展业务。罗某后经某传媒公司广州地区经理毕某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xx年4月24日,罗某将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及爱国者数码相机一并交回公司,并有某传媒公司出具的收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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