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条据书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对明确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出具的是欠条,有的供应的是借条,各有不一。下面_我整理关于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供你参考。 讨债有诉讼时效的限制问题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商定6个月归还,如甲到期不还,乙必需在2年内向甲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超过2年,即一般诉讼时效届满,乙方要求返还借款的恳求,人民法院不予爱护。 因此,持书面借据并商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需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见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爱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那么问题来了,借条的时效已过,怎么把钱要回来呢? 1、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根据民法理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毁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并没有丢失受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假如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