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车平安的责任书-条据书信 为切实加强我校同学接送车的平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平安事故,保障同学乘车平安,依据江华县关于切实加强中学校校幼儿园接送同学幼儿交通平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各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以下简称甲方)实际特与校车方(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此交通平安责任书。 一、参加我校校车的车主即是车辆全部人及驾驶人员(校车方,以下简称乙方)。 二、乙方供应车辆号为: (注:校车驾驶人员必需具备以下条件:(1)、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平安驾驶经受; (2)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3)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4)驾驶证依法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5)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平安的病史; (6)无犯罪或严峻违法记录) 三、乙方供应的校车不能是报废车、套牌车或假年检车或未年检的车辆。车辆必需符合国家平安标准,手续齐全,须持有各种合法证件,以保证校车畅通无阻,顺当接送同学。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法律、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担当(含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