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科学合理地对矿产资源资产进行估价是实施矿产资源资产有偿取得和转让制度的关键和前提。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爱护工作,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矿业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进展,爱护地质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需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坚持开发利用与爱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鼓舞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需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转让。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