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路法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为了加强大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大路事业的进展,适应_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大路法。下文是广西大路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大路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大路工作,负责本方法的组织实施。 大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大路依照本方法规定行使行政管理职责。 第三条 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跨越、穿越或者在大路建筑掌握区内并行于已立项建设或者在建的高速大路、国道、省道的,应当征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跨越、穿越或者在大路建筑掌握区内并行于县道、乡道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大路建设用地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