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条据书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工作,并负责政府交办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案件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爱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_和谐稳定,促进经济进展,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全部权或者用法权纠纷(以下简称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权属纠纷是指水资源用法权纠纷和水利工程权属纠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