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环境爱护条例-条据书信 农业环境爱护是环境爱护的一个重要部分,县级人民政府是县级农业环境爱护的责任者。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爱护条例,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爱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爱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基本农田爱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爱护,是指对影响农业进展的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及农业生物等的爱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爱护纳入国民经济和_进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农业环境爱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统筹支配。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对爱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表彰和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