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房产税,又称房屋税,是国家以房产作为课税对象向产权全部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下文是安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欢迎阅读! 安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调整 一、房地产税征收范围 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地产。 二、房地产税纳税人 城市房地产税由产权全部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全部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均由代管人或用法人代为缴纳。对涉外企业和个人暂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中的地产税,改为征收土地用法费。 三、房地产税税率 1952年12月31日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通告中,将城市房地产原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率调整为: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1.2%。 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18%。 四、房地产税计税依据 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对座落在广东省内批准开征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房产,根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