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热条例-条据书信 包头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设计、经营、工程建设、设施管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纳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热力系统(以下简称供热管网)以集中供热、分散供热等方式,为用户有偿供应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四条 供热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进展和优先进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五条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供热管理工作,并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供热工作进行挺直管理。市供热主管部门可以托付供热管理机构对本市供热行业实施日常管理。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供热管理部门(机构)应当配合市供热主管部门做好供热监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