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条据书信 为了保障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