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信访条例-条据书信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下文是国务院信访条例,欢迎阅读! 国务院信访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看法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看法、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纳本条例规定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