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随着矿业的不断进展,1991年前确定的爱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名录已经不能很好地适用当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和进展要求,动态调整爱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燃眉之急。下文是江西省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以下简称爱护性矿种)的管理,做到合理开采、综合利用、有效爱护,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爱护性矿种,是指由国务院确定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批准开采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黄金。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依法审批的爱护性矿种矿产资源的开采和爱护性矿种矿产品的选冶、收购、运输、销售等活动,必需遵守本条例。 对黄金矿种的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对爱护性矿种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掌握、规范经营、重点爱护的原则。 第五条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