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等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 471 号令)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和自治区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治区移民工作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产生活
2、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第四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产生活与发展的基本需求;(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节约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搬迁规模;(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第五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区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移民工作。有移民任务的地(州、市)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3、,做好有关移民工作。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缴(拨)付移民资金,做好有关移民工作。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第二章 安置规划第八条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 471 号令)执行,具体要求按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专题报告审核办法执行,本章只对相关内容作说明。第九条 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指导思想,应当按照达到或者
4、超过移民搬迁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进行编制规划。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的审批、审核,按照县(市、区) 、地(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逐级审核的程序执行。需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核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核;自治区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代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专题报告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核批。第三章 征地补偿第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
5、,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第十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16 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移民搬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
6、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林地、牧草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畜牧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第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 25 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第四章 移民安置第
7、十七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开始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实物指标调查通告,公布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范围。通告发布后,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工程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当地移民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由当地县(市、区) 、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当事人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张榜公布,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
8、性负责。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要求和移民安置规划,在每年汛期结束后 60 日内,向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项目法人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建议,在与项目法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下达本行政区范围内下年度移民安置计划。下达的移民安置计划须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委托地方移民管理机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 3%向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缴付移民管理经费。所缴费用由自治区移民管理机构实行专户管
9、理,并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方案由自治区移民管理局提出,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按照工程所在县(市、区)60%、地(州、市)10%、自治区 30%的比例进行拨付,主要用于移民项目扶持。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总投资的 1%向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缴付移民安置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对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第二十二条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但应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使用协议。 农村移民分
10、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也可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使用协议的前提下,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安置的,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交给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在移民搬迁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中的预备费缴付当地政府,作为移民安置保障金,防止工程建设中不可预测事件的发生,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第二十四条 搬迁
11、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原则上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不适合移民自主建房的项目经移民同意后,可由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利用移民房屋补偿费进行统建,但应与移民签订建房协议。第二十五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应当由本人向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移民区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其具有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后,应当与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共同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将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发给移民个人。 第二十六条 城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
12、项设施迁建或者复(改)建补偿费,由移民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自行解决。第二十七条 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第二十八条 农村移民安置用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
13、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土地、山林、草场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并在就业方面提供帮助。第三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行全过程综合监理。移民安置后,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由县(市、区) 、地(州、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自验、初验。经验收合格后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终验。移
14、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五章 核查登记第三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自治区辖区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第三十二条 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产生的新移民,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核准登记,于每年年底前由各地移民管理机构统计上报自治区移民管理局,再由自治区汇总上报国家纳入后期扶持范围。移民后期扶持核定登记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年底核定一次。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核定工作,对当年死亡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含在校学生)移民,应及时上报予以核销,次年停发后期扶持资金。第三十四条 移
15、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嫁入或入赘到移民户的,以及新增人口均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第六章 后期扶持第三十五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逐级核批。编制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自治区移民管理局负责编制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包括后期扶持的范围、期限、具体措施和预期达
16、到的目标等内容。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立责任制等有效措施,做好后期扶持规划的落实工作。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移民安置区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通信、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移民安置区发展。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移民后期扶持依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实用技术的培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移民素质,增强移民就业能力。做好移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扩大和优化移民收入结构,促进移民增收。第七章 资金管理第三十九条 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移民资金由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四十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移民生产安置费、生活补助费、专业项目复(改)建补偿费、防护工程费、预备费等。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审定的淹没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