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柘皋镇2018-2019年小额零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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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2 页巢湖市柘皋镇 2018-2019 年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定点服务合同二零一八年六月第 2 页 共 12 页采购人(甲方):巢湖市柘皋镇人民政府中标人(乙方): 签订地点: 巢湖市柘皋镇人民政府项目名称: 巢湖市柘皋镇 2018-2019 年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定点单位 项目编号: 甲方就巢湖市柘皋镇2018-2019年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定点单位项目进行公开抽签确定 (乙方)为项目中标人之一。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1.定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

2、下定义进行解释: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1.2“工程”是指招标单位向柘皋镇人民政府申报的相关工程预算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内(不含)的施工项目。1.3“中标人”是指巢湖市柘皋镇2018-2019年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定点单位项目招标的中标单位。1.4“工作”分为正常的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1.5“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获得相关工程服务的向柘皋镇人民政府申报的工程相关工程项目的招标单位。1.6“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3、。1.7“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1.8“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第 3 页 共 12 页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2.适用范围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巢湖市柘皋镇2018-2019年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定点单位。3.合同的组成3.1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3.1.1本合同条款3.1.2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文件3.1.3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澄清文件3.1.4中标通知书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在对于用户

4、更为有利的前提下,以签署时间在后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协议承诺4.1甲方确定乙方为合同期内巢湖市柘皋镇小额零星工程定点单位。乙方可以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承接柘皋镇人民政府招标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即工程相关工程预算费用在人民币30万元内(不含)的施工项目)。乙方抽签中标后,自中标之日起6个月内暂不得参加抽签。4.2乙方应按投标承诺为用户提供工程服务。4.2.1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的管理体系。4.2.2具体项目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乙方必须组建满足工程项目及业主需求的项目机构。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提供施工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确定施工内容、人员安排、服务期、价格等。施工取费标准

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如乙方在承接具体施工合同中的承诺优于乙方投标文件时,以施工合同为准。4.4办理工程施工业务程序4.4.1小额零星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将由柘皋镇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采购人在柘皋镇项目管理办公室监督下从定点入围单位中按照随机抽取产生。第 4 页 共 12 页4.4.2 项目由用户按程序向甲方履行申报审核后,由甲方业务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用户抽取的时间及地点。施工单位抽取确定后,由甲方通知乙方按招标文件约定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展施工业务。 4.4.3中标人不得放弃中签资格。4.4.4乙方应根据用户的施工及现场管理的要求,经用户确认后,乙方与用户签

6、订施工合同(参照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4.4.5乙方须将施工合同报巢湖市柘皋镇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见证。4.4.6乙方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开展施工业务。4.5费用结算方式。乙方根据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与用户结算施工费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义直接为用户开具合法的发票且加盖乙方的公章。优惠费率作为合同签订及结算的依据。注:专 业 优惠费率市政、水利、装饰装修、公路、绿化工程 25%建筑工程 18%1、合同签订价款采用暂定价格,即:合同签订价款(暂定价格)=(工程预算价-工程所用大宗主要材料价格)(1-本专业优惠费率)+工程所用大宗主要材料价格+固定费用(业主单位费用)。合同暂定价仅用于发放中标通知书

7、、签订合同,与工程竣工审计价和结算价无关。2、结算价为:(工程竣工审计价-工程所用大宗主要材料价格)(1-本专业优惠费率)+工程所用大宗主要材料价格+固定费用(业主单位费用)。(1)工程竣工审计价依据国家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方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价款,该审计价不得下浮。(2)工程所用大宗主要材料为占项目造价比例较高的主材(系指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 10% 的材料),具体内容由业主单位会同项目中签人在合同中约定,并按照市场信息价或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价格。(3)结算价为工程竣工后业主单位实际应当支付的价款,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价。(4)固定费用是指列

8、入项目预算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费用。第 5 页 共 12 页3、结算方法及依据小额零星项目定点招标采用国家现行的清单计价规范方式作为结算计价依据。4.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6.1甲方的权利4.6.1.1根据乙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情况进行检查。4.6.1.2有权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所发现的和用户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4.6.1.3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或用户造成损失时,及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甲方或用户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甲方或用户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赔偿全部及任何相关的经济损失,乙方承诺将不予推卸地、及时地、直接地承担全部及任何相关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

9、第三方的相关的全部及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4.6.1.4受理用户对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行为的投诉。如投诉情况属实,通知乙方及时纠正,并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4.6.1.5甲方对用户施工费用的拖欠不承担任何连带及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乙方若主张或要求其施工费用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用户主张或要求。4.6.2甲方的义务尽力协调乙方与用户在施工定点方面的关系,与有关部门一起对解决和处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予以协调。4.7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4.7.1乙方的权利4.7.1.1依约收取施工费用。4.7.1.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及用户提出的除施工、乙方承诺及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要求。4.7.

10、1.3乙方有权对用户在施工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甲方协助处理或依法主张其合法权利。4.7.1.4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确信其施工经费未落实或施工经费不足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承接,但应将有关情况详细书面记录以备查,作为乙方针对可能发生的相关违约指控的抗辩依据。4.7.2乙方的义务第 6 页 共 12 页4.7.2.1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甲方及用户的利益。4.7.2.2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4.7.2.3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4.7.2.4向用户报送委

11、派项目经理及其项目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施工工程范围内的施工业务。4.7.2.5施工机构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用户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4.7.2.6施工项目机构使用用户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用户的财产,在施工工作完成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用户,并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4.7.2.7在施工合同期内或者施工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4.7.2.8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搞好定点施工服务,杜绝

12、不正当竞争行为。4.7.2.9建立定点施工档案制度。定点企业必须将有关招投标及施工全过程的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用。4.7.2.10本次招标项下的任何合同均应当符合有关环保、知识产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已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政府或其部门、采购人、用户或使用人等,均已尽声明、提示、审慎核查等注意义务及相关责任,若仍发生任何相关违反法律、法规之情形均属乙方单独之因素、原因、责任。乙方在相关的投标活动中、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其投标及签署、履行合同均意味着其已承诺,任何情况下,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应当独立承担全部及任何法律责任,包括对采购人、用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13、。5.违约责任和监督管理5.1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规定的施工内容完成施工任务。逾期未完成的,乙方应按与用户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给予用户经济赔偿。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者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乙方应与用户重新协商确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 7 页 共 12 页5.2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由于项目经理或现场施工人员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违法行为造成用户经济损失,或者侵犯了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向用户和第三方进行赔偿;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3乙方对用户或者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

14、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5.4乙方向用户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用户的直接费用支出。5.5乙方接受用户施工委托后,不得转包或分包。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收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5.7履约保证金的扣收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5.8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5.9监督管理、警告、处罚或取消资格5.9.1甲方负责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乙方今后参加柘皋镇定点施工单位投标时的评标依据。5.9.2警告、处罚或取消资

15、格原则如下:5.9.2.1无特殊原因,中标人不得放弃中标资格;放弃的,应书面陈述理由,报柘皋镇项目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1)一年内出现一次无正当理由放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一年内出现一次业主投诉并经查实属于中标人责任,但能积极改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1)项目抽取确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2) 项目抽取确定后未按规定时间与业主联系或签订合同的;3)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抽取结果的;4)接到业主书面投诉并经查实属于中标人责任且拒不改正的;第 8 页 共 12 页5)在本

16、合同有效期内,未按服务承诺或合同规定为用户提供服务的;6)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被甲方、用户或第三方发现的且性质恶劣。7)施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8)本合同有效期内,并非严重而仅属于一般的累计有效投诉连续两次或一个定点期内三次的; 9)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擅自变更、转让、租借施工定点资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10)本合同有效期内,定点单位承揽的工程建设中发生较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致人死亡事故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11)本合同有效期内,定点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承揽工程因拖欠工人工资引发群体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12)拒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

17、理的;13)被行业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工程施工资质的;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5.9.3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施工单位,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视情形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柘皋镇人民政府受理的定点施工招投标活动。6.不可抗力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公证机关出具

18、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第 9 页 共 12 页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7.交易服务费中标人在收到中标(中签)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代理机构缴纳清单、控制价编制费按0.68% 收取,在1000-200

19、0元之间。可以转账的形式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8.履约保证金8.1、入库履约保证金:伍万元整,期限至项目库终止且已中签项目合同履约结束。收受方式为: 转账,收受人为巢湖市柘皋镇人民政府。8.2、中签项目履约保证金:中标项目合同金额 10%,期限至已中签项目合同履约结束,收受方式为: 转账,收受人为巢湖市柘皋镇人民政府。9.保密条款9.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9.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

20、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10.合同的解释10.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10.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10.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11.争议的解决11.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若属于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第 10 页 共 12 页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向巢湖

21、市人民法院起诉解决。12.合同的终止12.1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以书面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12.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12.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12.2.2甲乙双方以书面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2.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经双方书面一致同意;12.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守约方可以通知对方合同终止履行,同时终止履行并不影响相关的赔偿及违约金责任。12.3除本合

22、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12.3.1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12.3.2一年内用户对乙方并非严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的。12.3.3乙方存在其它严重违约的情形。12.3.4合同约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3.法律适用13.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14.权利的保留14.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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