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格外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下文是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内蒙古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挺直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挺直选举若干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自治旗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