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2017年 8月工商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目录1. 名称预先核准、变更、调整 .12.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 .5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 .324. 股权出质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395.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4411. 名称预先核准、变更、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住所在醴陵且依法需要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企业名
2、称登记管理规定;4、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5、企业登记程序规定;6、湖南省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四、受理机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五、决定机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住所在醴陵且依法需要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八、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材料清单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2、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营业执业照及其它有效证件)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2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网
3、上申请方式或现场报送方式提交材料。2九、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醴陵市政务中心)2.网上接收:已开通网上注册大厅(网址:http:/)(二)办公时间:窗口报送时间按具体办公时间,网上预申请无时间限制。十、办理基本流程十一、办理方式1.申请申请人在网上或者现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受理、决定与送达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行政审批股审核送达决定文书,准予许可的同时发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网上申请,并提交电子材料网上预审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资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补正材料3受理部门接受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受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十二、办结时限即时办理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四、审批结果发放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即时将结果送达。十六、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醴陵市政务中心)(二)电话咨询: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0731-23243511(三)网上咨询:http:/。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4(一)窗口投诉: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二)电话投诉: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0731-23233600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醴陵市
6、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醴陵市政务中心)(二)联系电话: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股:0731-23243511(三)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四)乘车路线:乘1、7路公交车在醴陵市交警队站下2.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住所在醴陵且依法需要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7、6、湖南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五、决定机构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5七、申请条件住所在醴陵且依法需要在醴陵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企业。八、申请材料目录(一)申请材料清单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
8、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9、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2】分公司设立登记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6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
10、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 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3】 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
11、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
12、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7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
13、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
14、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4】 分公司变更登记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82.指
15、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
16、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5】 公司注销登记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