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条据书信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依据1997年10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颁布日期:19971024 实施日期:19971024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其次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三章 设立登记第四章 更变登记第五章 注销登记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_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维护_经济秩序,爱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依法挺直登记制。投资者可以先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后申办项目。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法人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法人,按国家规定办理。其次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 海南经济特区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