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街 道 统 计 工 作 制 度 和 统 计 人 员 工 作 职 责一 、 统 计 基 础 工 作 制 度1.组 织 机 构 :按 统 计 法 规 定 设 立 统 计 机 构 并 正 式 挂 牌 ,在 “职 能配 置 、内 设 机 构 和 人 员 编 制 ”方 案 中 予 以 明 确 。在 全 国 人 口 普 查 、农业 普 查 和 经 济 普 查 期 间 ,成 立 本 辖 区 的 普 查 机 构 ,负 责 辖 区 内 普 查的 组 织 实 施 。在 领 导 班 子 分 工 中 明 确 统 计 工 作 由 主 任 负 总 责 ,并 明确 统 计 分 管 领 导 ,每 年 在 班 子 会
2、 议 中 讨 论 统 计 工 作 事 项 不 少 于 4 次 。2.岗 位 人 员 :依 照 统 计 法 规 定 设 置 统 计 工 作 岗 位 ,具 体 岗 位包 括 综 合 统 计 、工 业 统 计 、农 业 统 计 、三 产 统 计 、投 资 统 计 。配 备 与统 计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兼 )职 统 计 人 员 ,其 中 专 职 统 计 人 员 在 3 人 以上 ,并 以 文 件 形 式 明 确 分 工 ,统 计 人 员 力 争 达 到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统 计 人 员 如 需 变 动 的 ,应 提 前 向 区 统 计 局 报 告 。3.经 费 保 障 :将
3、 统 计 调 查 经 费 纳 入 本 级 财 政 预 算 ,按 要 求 全 额配 备 各 项 统 计 调 查 补 助 经 费 和 普 查 经 费 。要 提 供 和 改 善 统 计 工 作 必需 的 办 公 条 件 ,落 实 办 公 场 地 和 统 计 信 息 化 设 备 ,确 保 统 计 资 料 网络 传 输 报 送 通 畅 ,保 障 一 套 表 系 统 正 常 使 用 。4.工 作 职 能 :街 道 统 计 工 作 在 统 计 业 务 上 受 区 统 计 局 领 导 ,接受 国 家 调 查 队 业 务 指 导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辖 区 内 各 项 统 计 调 查 业 务 和大 型 普
4、 查 工 作 ,履 行 政 府 综 合 统 计 职 能 ,指 导 村 (社 区 )统 计 工 作 。具 体 职 责 见 附 件 2。5.业 务 建 设 :- 2 -(1)严 格 按 照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开 展 各 项 统计 调 查 。(2)严 格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制 度 的 规 定 ,做 好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确 定入 库 工 作 。调 查 对 象 已 确 定 的 ,在 统 计 调 查 期 间 不 得 自 行 变 动 。调查 对 象 发 生 搬 迁 、新 增 、注 销 等 情 况 ,应 当 报 区 统 计 局 批 准 变 动 。
5、(3)及 时 做 好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报 表 催 报 、审 核 、查 询 和 核 实 工 作 。(4)保 证 基 层 单 位 独 立 上 报 真 实 的 统 计 数 据 ,对 于 调 查 对 象 拒绝 统 计 调 查 货 上 报 的 数 据 存 在 异 常 的 ,应 及 时 核 查 并 报 告 区 统 计 局 。(5)对 外 提 供 或 使 用 重 要 的 区 域 统 计 数 据 ,应 当 与 区 统 计 局 核定 并 公 布 的 统 计 数 据 相 一 致 ,不 得 有 出 入 。(6)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资 料 保 存 管 理 制 度 。纸 质 资 料 干 净 整 洁 、内容
6、完 整 、签 章 齐 全 ;电 子 资 料 名 称 规 范 、格 式 统 一 、无 病 毒 、有 密 码 ,及 时 备 份 ,刻 录 光 盘 存 档 。统 计 资 料 应 专 人 管 理 ,分 类 整 理 ,装 订 成册 ,妥 善 保 管 。统 计 人 员 变 动 时 ,应 正 式 办 理 资 料 交 接 手 续 。 原 始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 ,汇 总 性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10 年 ,重要 统 计 文 件 、重 大 历 史 沿 革 统 计 资 料 及 普 查 资 料 应 当 长 期 保 存 。(7)加 强 统 计 信 息 化 建 设 ,配 备 统 计
7、 专 用 计 算 机 并 链 接 统 计 专网 。配 置 相 应 的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加 强 辖 区 内 统 计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确保 统 计 信 息 在 采 集 、存 储 、处 理 、传 输 、保 管 过 程 中 不 丢 失 、不 毁 损 、不 泄 密 。督 促 辖 区 单 位 按 要 求 做 好 网 上 直 报 。(8)本 级 统 计 人 员 要 积 极 开 展 各 项 统 计 业 务 学 习 ,积 极 参 加 上级 统 计 业 务 培 训 。要 积 极 开 展 辖 区 统 计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培 训 工 作 ,年- 3 -度 内 自 行 组 织 统 计 业 务
8、 培 训 不 少 于 3 次 。要 协 助 上 级 统 计 机 构 做 好对 辅 助 调 查 员 、记 账 户 以 及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为 基 层提 供 服 务 。6.依 法 统 计 :保 证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统 计 调 查 、统 计 报 告 、统 计 监 督 的 职 权 ,领 导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统 计 科 (办 )和 统 计 人 员 依 法 搜集 、整 理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本 级 统 计 人 员 和 企 事 业单 位 人 员 伪 造 、篡 改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对 依 法
9、 履 行 职 责 或 拒 绝 、抵 制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统 计 人 员 打 击 报 复 。统 计 人 员 应 当 如 实 搜 集 、报 送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伪 造 、篡 改 统 计资 料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要 求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统 计 资 料 ,不 得 有 其 他 违 反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对 非 法 统 计 调 查 表 ,统 计 人员 有 权 拒 绝 填 报 ,并 应 向 区 统 计 局 举 报 。组 织 统 计 法 治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监 督 检 查 辖 区 单 位 统 计 法 律 规范 的
10、 执 行 。协 助 上 级 统 计 机 构 开 展 统 计 执 法 检 查 和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案件 查 处 工 作 。对 发 现 的 统 计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7.保 密 要 求 :积 极 保 护 调 查 对 象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信 息 ,不 得将 统 计 调 查 获 得 的 调 查 对 象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信 息 以 及 能 够 推 断 或 识别 单 个 调 查 对 象 身 份 的 资 料 通 过 口 头 、书 面 、电 子 、网 络 、统 计 汇 总资 料 、概 览 、年 鉴 等 任 何 形 式 向 外 提 供 或 泄
11、露 。8.统 计 网 络 :按 照 统 计 调 查 任 务 的 需 要 建 立 健 全 统 计 调 查 网 络 ,以 文 件 形 式 明 确 本 级 和 村 (社 区 )统 计 人 员 。培 育 一 支 高 效 稳 定 的 统计 调 查 队 伍 ,充 实 后 备 力 量 ,保 障 工 资 待 遇 ,建 立 工 作 考 核 ,确 保 各- 4 -项 统 计 调 查 顺 利 完 成 。可 以 将 部 分 统 计 调 查 业 务 委 托 统 计 中 介 机 构调 查 ,但 必 须 监 督 其 依 法 开 展 调 查 。9.基 础 建 设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市 区 统 计 局 的 要 求 ,深
12、 化 统 计 基 层基 础 建 设 。加 强 本 级 组 织 、业 务 、法 治 、信 息 化 建 设 ,指 导 帮 助 村 (社区 )和 企 业 做 好 统 计 基 础 规 范 化 ,保 障 源 头 统 计 数 据 质 量 。按 照 区 统计 局 的 年 度 目 标 任 务 ,认 真 组 织 各 项 创 建 工 作 ,通 过 典 型 示 范 、以点 带 面 、整 体 推 进 的 方 式 提 高 辖 区 单 位 统 计 基 础 水 平 ,使 基 层 统 计单 位 形 成 领 导 重 视 、工 作 配 合 、专 人 负 责 、数 据 准 确 、台 账 健 全 、资料 齐 全 、依 法 规 范 的
13、 基 础 格 局 。10.考 核 奖 惩 :制 定 并 落 实 辖 区 统 计 人 员 考 核 办 法 ,对 本 级 、村(社 区 )和 “四 上 ”企 业 统 计 人 员 每 年 开 展 考 核 打 分 ,推 荐 表 彰 先 进 ,奖 励 优 胜 ,考 核 工 作 在 次 年 1 月 底 前 完 成 。对 发 现 有 统 计 违 法 违 纪行 为 的 人 员 依 法 处 理 ,必 要 时 予 以 清 退 出 统 计 队 伍 。二 、 统 计 资 料 管 理 制 度1.规 范 统 计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按 照 集 中 保 管 、存 放 有 序 、查 找 方便 、严 格 保 密 的 原
14、则 ,做 到 定 期 整 理 ,年 度 分 类 ,立 卷 成 册 ,妥 善 保管 ,以 确 保 统 计 档 案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2.综 合 性 统 计 资 料 ,次 年 三 月 底 前 ,由 综 合 统 计 员 搜 集 汇 总 、装 订 成 册 、编 号 存 档 、集 中 管 理 。各 专 业 统 计 员 要 及 时 向 综 合 统 计员 提 供 分 析 信 息 、检 查 指 导 资 料 、会 议 汇 总 资 料 、统 计 人 员 信 息 资料 、单 位 名 录 资 料 、法 治 宣 传 资 料 、月 度 统 计 数 据 汇 总 资 料 、数 据 催报 审 核 等 统 计 资 料 。
15、3.各 统 计 人 员 应 妥 善 保 管 、整 理 年 度 资 料 和 临 时 性 资 料 ,防 止- 5 -损 毁 、灭 失 。电 子 版 本 年 度 资 料 要 分 类 整 理 ,刻 录 光 盘 保 存 ,并 保 证统 计 用 电 脑 网 络 安 全 。要 指 导 行 政 村 (社 区 )和 企 业 及 时 做 好 统 计 原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和 其 他 统 计 资 料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4.年 鉴 、概 览 、公 报 、重 要 文 件 、重 大 历 史 沿 革 资 料 、普 查 资 料等 统 计 资 料 长 期 保 存 ,统 计 月 报 、统 计 台 账 和 下 属
16、 单 位 统 计 年 报 保存 期 不 少 于 10 年 ,统 计 原 始 资 料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三 年 。长 期 性 统 计资 料 由 本 级 档 案 室 集 中 管 理 ,其 他 临 时 性 统 计 资 料 ,根 据 上 级 统 计部 门 要 求 和 本 级 需 求 ,酌 情 确 定 保 存 期 ,并 由 各 专 业 统 计 人 员 自 行保 管 。5.统 计 人 员 变 动 时 ,对 所 保 管 的 统 计 档 案 资 料 要 履 行 交 接 手 续 ,交 接 必 须 在 双 方 上 一 级 领 导 的 监 督 下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做 到 手 续 齐 全 ,资 料 完
17、 整 。6.统 计 资 料 的 公 布 实 行 定 期 制 ,统 计 概 览 、年 鉴 、月 卡 、公 报 等在 固 定 期 间 公 布 发 行 ,但 不 得 公 布 单 个 调 查 对 象 的 资 料 。公 布 和 提供 的 资 料 需 经 区 统 计 局 审 核 ,数 据 不 得 与 区 统 计 局 公 布 的 数 据 相 矛盾 。镇 街 其 他 科 办 需 要 使 用 统 计 数 据 的 ,应 以 正 式 公 布 的 为 准 。向其 他 部 门 提 供 统 计 资 料 时 ,不 得 泄 露 单 个 统 计 调 查 对 象 的 资 料 ,并监 督 使 用 。三 、 统 计 台 账 工 作
18、制 度1.按 规 定 建 立 综 合 、工 业 、农 业 、服 务 业 、固 定 资 产 、能 源 、劳动 工 资 等 专 业 统 计 台 账 。2.统 计 台 账 建 立 要 遵 循 全 面 、完 整 、便 于 查 询 的 原 则 ,反 映 统计 工 作 过 程 。专 业 台 账 内 容 要 包 括 计 划 总 结 、各 级 文 件 、调 查 对 象- 6 -名 录 、统 计 人 员 名 录 、基 层 原 始 报 表 、催 报 审 核 查 询 记 录 、调 查 对 象主 要 统 计 指 标 汇 总 表 、分 析 信 息 汇 总 表 、检 查 指 导 汇 总 表 、会 议 培训 汇 总 表 、
19、人 员 交 接 记 录 和 清 单 以 及 根 据 市 、区 统 计 局 专 业 统 计 有关 的 其 他 资 料 。3.本 级 统 计 工 作 台 账 ,可 以 实 行 电 子 化 ,年 末 需 刻 录 光 盘 备 份 。电 子 台 账 的 汇 总 数 据 依 据 应 以 原 始 依 据 或 基 层 调 查 表 为 依 据 。4.统 计 台 帐 的 登 记 内 容 、统 计 口 径 、计 算 方 法 、报 告 期 等 项 目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上 级 统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依 照 “数 出 有 据 ”的 原 则 ,认 真逐 月 或 逐 季 进 行 登 录 。5.加 强 对 调 查
20、 对 象 统 计 台 账 设 置 的 检 查 指 导 和 监 督 ,使 调 查 对象 各 类 统 计 报 表 数 据 与 统 计 原 始 记 录 、统 计 台 账 相 符 。四 、 统 计 报 表 管 理 制 度1.按 照 统 计 法 律 法 规 和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要 求 组 织 领 导 调 查 对象 填 报 工 作 ,负 责 报 表 指 标 培 训 讲 解 、报 表 质 量 检 查 核 实 ,协 助 区统 计 局 开 展 报 表 催 报 、审 核 、查 询 等 工 作 。2.指 导 调 查 对 象 规 范 报 表 填 报 程 序 ,帮 助 制 定 审 核 、签 署 、交接 、归
21、 档 的 统 计 管 理 制 度 ,并 督 促 落 实 。3.指 导 调 查 对 象 做 好 一 套 表 联 网 直 报 和 电 子 台 账 登 记 工 作 ,使调 查 对 象 统 计 人 员 能 熟 练 掌 握 系 统 的 使 用 方 法 、应 用 功 能 和 修 改 保存 方 式 ,并 告 知 开 库 、关 库 时 间 。对 于 纸 质 报 表 或 一 次 性 调 查 ,要 及时 组 织 部 署 调 查 工 作 ,落 实 人 员 、开 展 培 训 、把 握 节 点 、保 证 质 量 。4.要 及 时 收 集 调 查 对 象 年 度 纸 质 报 表 ,根 据 工 作 要 求 ,布 置 调查
22、对 象 打 印 提 交 联 网 直 报 的 统 计 年 报 。收 集 的 统 计 报 表 必 需 经 调 查- 7 -对 象 统 计 人 员 、统 计 负 责 人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审 核 签 名 并 盖 公 章 。5.统 计 人 员 发 现 调 查 对 象 统 计 数 据 有 差 错 嫌 疑 的 ,不 得 直 接 进行 更 改 ,应 当 及 时 了 解 情 况 ,要 求 调 查 对 象 核 实 和 说 明 ,若 确 有 错误 的 ,则 要 求 调 查 对 象 及 时 改 正 并 重 新 提 交 ,报 表 的 真 实 性 由 调 查对 象 自 行 负 责 。6.若 统 计 报 表 由 统
23、 计 人 员 收 集 录 入 的 ,则 统 计 人 员 对 其 负 责 搜集 、审 核 、录 入 的 统 计 资 料 与 调 查 对 象 报 送 的 统 计 资 料 的 一 致 性 负责 。统 计 人 员 在 上 报 报 表 或 提 供 有 关 数 据 前 ,应 进 行 严 格 、认 真 细致 的 审 核 ,尽 力 减 少 数 据 原 始 误 差 ,并 防 止 数 据 录 入 、汇 总 、处 理 各环 节 中 出 现 差 错 。7.各 专 业 统 计 员 在 汇 总 数 据 时 ,如 发 现 某 项 数 据 出 现 了 异 常 变化 ,应 当 认 真 核 实 实 际 情 况 ,避 免 差 错
24、。同 时 ,应 及 时 向 分 管 领 导 汇报 ,并 接 受 上 级 统 计 部 门 的 查 询 。8.统 计 人 员 对 统 计 调 查 中 知 悉 的 统 计 对 象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或 引 用 。五 、 统 计 检 查 指 导 制 度1.贯 彻 落 实 统 计 法 和 浙 江 省 统 计 工 作 监 督 管 理 条 例 及 有关 规 定 ,以 检 查 指 导 的 方 式 落 实 法 律 要 求 。2.统 计 检 查 指 导 工 作 要 有 计 划 、有 措 施 、有 落 实 、有 总 结 ,对 本级 统 计 工 作
25、和 辖 区 统 计 单 位 每 年 组 织 一 次 自 查 。要 深 入 调 查 对 象 现场 开 展 检 查 指 导 ,每 年 检 查 重 点 单 位 不 少 于 40 家 ,其 中 “四 上 ”企 业不 少 于 70%,企 业 数 量 少 于 40 家 的 实 行 全 面 检 查 。3.要 注 重 检 查 指 导 的 实 效 ,镇 街 统 计 人 员 要 熟 练 掌 握 统 计 法 律- 8 -法 规 和 统 计 制 度 的 相 关 规 定 ,了 解 各 报 表 指 标 计 算 方 法 ,熟 练 掌 握工 作 技 能 。4.统 计 检 查 指 导 必 须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二 人
26、以 上 ,有 检 查 通 知 书和 检 查 记 录 ,并 经 签 字 盖 章 并 当 场 反 馈 问 题 ,检 查 通 知 书 和 反 馈 记录 由 街 道 和 被 检 查 单 位 各 留 存 一 份 。5.检 查 指 导 的 内 容 要 全 面 ,包 括 报 表 上 报 情 况 、统 计 台 账 登 记情 况 、主 要 数 据 真 实 性 情 况 、原 始 记 录 保 存 情 况 以 及 统 计 其 他 基 础工 作 。检 查 过 程 中 ,要 了 解 所 属 统 计 单 位 生 产 经 营 状 况 ,掌 握 统 计人 员 业 务 能 力 水 平 ,做 好 数 据 质 量 监 测 ,做 好
27、普 法 宣 传 ,避 免 发 生统 计 违 法 。6.在 检 查 指 导 中 ,统 计 人 员 应 自 觉 抵 制 各 项 统 计 违 法 ,对 于 发现 数 据 差 错 的 ,要 及 时 督 促 整 改 。对 于 有 重 大 统 计 违 法 行 为 的 ,要及 时 上 报 区 统 计 局 政 策 法 规 科 ,由 区 统 计 局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立 案 查 处 。7.统 计 工 作 检 查 指 导 要 保 存 相 关 记 录 ,要 拍 照 留 痕 ,检 查 内 容要 登 记 汇 总 。六 、 统 计 调 研 分 析 制 度1.统 计 人 员 要 走 访 基 层 企 事 业 单 位 ,
28、及 时 掌 握 本 地 社 会 经 济 发展 势 态 ,积 极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撰 写 调 研 报 告 。统 计 分 析 材 料 包 括 年度 分 析 、半 年 度 分 析 、季 度 分 析 、专 项 分 析 、民 情 民 意 分 析 等 。2.积 极 利 用 统 计 数 据 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服 务 ,统 计 人 员 应 按 季 提供 统 计 分 析 材 料 ,全 年 不 少 于 4 篇 ,并 注 重 事 前 分 析 和 预 判 。3.统 计 人 员 要 认 真 研 究 当 地 情 况 ,提 高 分 析 、调 研 的 质 量 ,为- 9 -党 委 政 府 提 供 决 策
29、参 考 。4.统 计 调 研 分 析 应 以 专 刊 的 形 式 向 街 道 主 要 领 导 发 送 ,并 在 一周 内 抄 送 给 区 统 计 局 ,由 区 统 计 局 办 公 室 备 案 登 记 ,并 在 门 户 网 站择 优 录 用 发 布 。5.统 计 人 员 要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统 计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总 结 好 的 工作 做 法 和 各 项 工 作 成 效 ,及 时 向 区 统 计 局 上 报 统 计 工 作 动 态 信 息 文字 资 料 ,各 专 业 统 计 人 员 年 度 动 态 信 息 不 得 少 于 五 篇 。七 、 统 计 名 录 库 管 理 工 作
30、制 度1.基 本 单 位 名 录 库 应 全 面 、及 时 、真 实 反 映 辖 区 内 基 本 单 位 的有 关 信 息 资 源 ,为 开 展 各 项 统 计 调 查 服 务 ,为 准 确 评 价 经 济 社 会 发展 服 务 。名 录 库 维 护 实 行 每 月 维 护 为 原 则 ,以 “统 一 标 准 、分 级 管 理 、在 线 更 新 、依 据 规 范 ”为 模 式 ,做 到 应 统 尽 统 。2.落 实 专 人 对 辖 区 法 人 单 位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个 体 户 等 基 本 情况 开 展 数 据 的 管 理 、即 时 维 护 、集 中 存 储 和 信 息 共 享 等
31、 工 作 。3.认 真 做 好 对 本 辖 区 内 统 计 单 位 的 新 增 、变 更 、注 销 、核 查 等工 作 ,做 好 对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的 归 属 ,法 人 情 况 的 联 系 与 核 实 ,按 照维 护 规 则 和 上 级 要 求 履 行 维 护 职 责 。并 要 求 村 (社 区 )建 立 生 存 单 位名 录 电 子 清 册 或 活 页 管 理 制 度 ,按 上 级 要 求 及 时 汇 总 各 村 (社 区 )的变 动 单 位 信 息 。4.做 好 维 护 节 点 延 伸 村 (社 区 )的 名 录 库 培 训 、指 导 、考 核 等 工作 。根 据 属 地 原 则
32、 及 时 将 基 本 名 录 库 管 理 系 统 四 库 联 网 中 的 单 位 登记 注 册 的 变 动 信 息 分 解 至 各 村 (社 区 )。6.做 好 名 录 库 维 护 原 始 依 据 的 保 存 管 理 工 作 ,新 增 、注 销 、变 更 、- 10 -剔 除 单 位 提 交 的 资 料 需 由 调 查 对 象 签 字 盖 章 ,年 末 统 一 下 载 并 分 类整 理 名 录 库 单 位 信 息 和 维 护 日 志 。7.建 立 名 录 库 管 理 工 作 台 账 。每 月 底 按 台 帐 要 求 ,对 调 查 收 集并 处 理 的 辖 区 范 围 内 单 位 的 新 增 、
33、变 更 、停 业 、注 销 、撤 销 (含 迁 出 )信 息 进 行 汇 总 登 记 ,并 向 普 查 中 心 报 送 本 级 名 录 库 管 理 月 报 表 。8.根 据 名 录 库 系 统 反 馈 的 新 增 、变 更 及 注 销 单 位 信 息 和 由 区 统计 局 反 馈 的 单 位 信 息 变 动 情 况 ,及 时 对 所 属 单 位 进 行 核 查 ,并 布 置和 落 实 所 属 单 位 填 报 基 本 单 位 情 况 表 (101 表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9.建 立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档 案 ,对 达 到 规 模 或 限 额 标 准 的 企 业 、投资 项 目 ,
34、按 月 申 报 进 入 基 本 单 位 名 录 库 ,及 时 纳 入 统 计 范 围 。10.为 名 录 库 资 料 保 密 ,不 得 对 外 提 供 和 泄 露 ,因 统 计 工 作 需 要对 外 提 供 的 ,应 按 管 理 范 围 经 区 统 计 局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由 普 查 中 心同 意 ,镇 (街 道 )统 计 科 办 统 一 提 供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提 供 。八、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1.组 织 各 级 人 员 开 展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学 习 。班 子 成 员 带 头 学 法 ,每 年 学 习 统 计 法 至 少 1 次 ,统 计
35、 人 员 每 年 学 习 统 计 法 律 规 范 不 少于 4 次 ,组 织 下 属 村 (社 区 )和 企 业 统 计 人 员 开 展 统 计 法 学 习 每 年 不少 于 二 次 。街 道 应 积 极 派 本 级 人 员 参 加 省 市 区 统 计 局 组 织 的 各 项 法治 讲 座 和 培 训 会 议 。2.多 方 式 、多 场 合 开 展 统 计 普 法 活 动 ,每 年 组 织 统 计 普 法 不 少于 5 项 ,其 中 每 年 组 织 大 型 统 计 普 法 1 次 。要 充 分 利 用 各 项 统 计 业务 契 机 举 办 统 计 普 法 培 训 班 ,开 展 统 计 普 法 和 职 业 道 德 宣 传 ,利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