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由于土地用法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用法税。下文是山东省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东省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全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节约城镇土地,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用法效益,加强土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用法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用法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用法税(以下简称土地用法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根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缴纳土地用法税。 第三条 土地用法税的征税范围: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 (二)小城市、县城、建制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土地用法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区和建制郊区所辖经济落后的农村是否列入征税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