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保险条例-条据书信 劳动者在其单位工作、劳动,必定形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相互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工资待遇外,假如不幸而发生了事故,生成劳动者的伤残、死亡或患职业病,此时,劳动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下文是山东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内容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企业、事业单位、_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根据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_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实施方法由省人力资源_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_保障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