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平安,发挥河湖的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口水利工程等)。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四条 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本省的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黄河、漳卫南水道、沂河、沭河、韩庄水道及南四湖的堤防和枢纽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二)大汶河、泗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