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条据书信 退伍义务兵是指退消失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下文是山东省军人安置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条例的规定退消失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需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当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_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主动作用。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宣扬、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办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及复员干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