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登记户口的册籍:古时也称 户版、 丁籍、 黄籍、 籍帐。我国户籍制度建立于商朝。下文是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_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训练、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_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20xx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