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条据书信 金融业具有指标性、垄断性、高风险性、效益依靠性和高负债经营性的特点。下文是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欢迎阅读!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完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_的作用,促进金融进展,维护金融稳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金融服务、金融进展和金融监管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国家对金融服务、金融进展和金融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进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主动稳妥、平安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