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大条例-条据书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下文是陕西省人大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陕西省人大工作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对设区的市和不属市辖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监督;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监督。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是宪法给予的重要职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受监督的国家机关和人员,都必需接受监督。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