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武汉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计分标准一 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1、平均学习成绩计算公共课和其它培养单位认定的课程成绩。2、平均学习成绩的计算:平均学习成绩 C=X/Y 其中 X=各课程学分乘以相应课程成绩的总和Y=课程学分的总和课程成绩中,计分 A+相当于 95分,A 相当于 90分,A-相当于 85分,B+相当于 80分,B 相当于 75分,B-相当于 70分,计分 B-及以下无参评资格。3、 硕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 20%(即 C2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博士生平均学习成绩乘以学习成绩系数 10%(即 C10%)为研究生学习成绩最后得分。二 思想品德计分标准30
2、20 15 10 3 说 明得分项目- 2 -思想品德获国家级表彰者获省级表彰者1.校党委、校行政发文表彰者;2.获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表彰者。1.学校职能部门发文表彰者;2.学院(直属系)党委(总支)发文表彰者。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者。1由评选小组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表现给出个人评议加分(包括未受表彰者) ,但应控制加分上限。2各级表彰均应属思想品德方面;受表彰者须出示表彰文件或证书证明;3同一事迹受不同级别表彰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受培养单位研工组表扬加分累计不得超过 9分;4见义勇为、助人为乐需提供依据证实;5各项可累积加分,但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上限。三 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获奖等级 作者
3、排名顺序 作者得分(分/项) 备 注1 4523 40一45 351 4023 35二45 301 3523 30国家级科研成果 三45 251 3023 25省(部)一45 22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取最高分计,不累加;2若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享受该成果第一作者得分;3若科研成果是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如与其他教师合作,该研究生获得其相应排名得分;- 3 -1 2523 22二45 201 2023 15级科研成果 三45 121 1523 12一45 101 1223 10二45 81 1023 8校(市)级科研成果 三45 51
4、302-3 20国家发明专利 4-5 104若获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取最高分计,不累加;5. 获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若该专利获得其他科研奖励者,以最高分计,不累加。四 科学论文及著作计分标准项 目 计 分(分/篇) 说 明SCI、SSCI、ISTP、EI 收录论文(源刊) 30 分/篇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0 分/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30 分/篇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 分/篇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5 分/篇科研论文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5 分/篇1、论文及著作(含会议论文、参与项目)加分实行代表作制,每名参评研究生代表作原则上不超过 4
5、 篇(项) 。代表作目录需导师签字审定。2、合作成果根据作者先后顺序按(6:3:1 或 7:3)比例分配得分。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排名第四及以后作者不能分享该论文得分。第一作者和评奖人单位应明确为武汉大学,否则不加分; 3、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 4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5 分/篇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3 分/篇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40 分/部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30 分/部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 5 万字以上 10 分/部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 2 万至 5 万字 5 分/部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 10 万字以上 15 分/部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
6、5 万至 10 万字 10 分/部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 2 万至 5 万字 5 分/部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10 分/篇类计分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5 分/篇(转载) ,以最高级别刊物加分,不累加;4、所有成果加分均应有书籍原件证实,否则不得加分;参编、翻译著作文字在 2 万字以下的,不得加分;5、会议宣读论文必须有录入该文的大会议程和论文集(论文集光盘) ;收入论文集的必须有论文集(论文集光盘) ,否则不予加分。同一论文在不同的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6、各培养单位应确定、公布本单位认可的权威期刊目录,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7、ISTP
7、、EI 收录的会议论文,各培养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对应的细则内容,计分控制在 20 分至 30 分每篇。五 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标准先进集体 社 会 活 动名次获奖等级主要干部其他干部其他学生学科竞赛非学术论文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文体活动备 注1 一 15 12 10 15 152-3 二 14 11 9 12 12国家级 4-5 三 13 10 8 10 101 一 12 10 8 12 10 122-3 二 11 9 7 10 10省(部市)级4-5 三 10 8 6 8 81 一 10 8 6 10 8 10社会活动校党委校行政(地市)级2-3 二 9 7 5 8 7 81.
8、各加分项目应有相关文件、证书、原件或部门证明予以证实,否则不予认可。未设奖励名次的奖项按同级别的最高等级计分。2.先进集体指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同一集体因同一原因获不同“先进集体”称号,学生计分取最高分,不累加;3.先进集体中主要干部为班长、团支书、党支部委员,其他学生干部为班委、团支部委员,其他学生为该集体中的其他学生,得分计入社会工作得- 5 -4-5 三 8 6 4 6 6 61 一 8 6 5 8 7 8 82-3 二 7 5 4 6 6 6院党委(校部 )级 4-5 三 6 4 3 4 5 41 一 6 5 4 6 62-3 二 5 4 3 5 4校研究生会级 4-8 三 4
9、3 2 4 31 一 4 3 2 4 42-3 二 3 2 1 3 3与文体活动院研究生会级 4-8 三 2 2 1 2 212 9 6 3社会工作校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秘书长校博士生分会主席研究生学报社社长院研究生会主席院博士生分会主席研究生学报社副社长、主编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正、副书记校博士生分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校研究生会副秘书长、部长校研究生会副部长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秘书长、部长校博士生分会副部长、副秘书长研究生学报社副主编班长、团支部书记学院(直属系)研究生党支部组织、宣传委员院研究生会副部长校研究生会、博士生分会工作人员研究生学报社编辑团支部委员班委委员分中;4.学科竞赛、
10、文体活动若为团体,所有成员均获得该项相应名次得分;5. 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计最高分,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 6. 非学术论文指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关于学校建设性意见报告、散文和诗歌,本项计分实行代表作制,总数不超过 4 篇;通讯、简讯等不计分;7.社会工作计分由学生组织视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情况给分,由院系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兼任多项学生工作职务者计最高分,不累加;8.因解职、辞职、免职使任职时间不足一届的 2/3 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增补、升任的干部按任职时间在 2/3以上的职务计分;9. 参加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且受到表彰者获得相应加分;按课程要求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参加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三助”工作的,不应加分;10.在本标准的基础上,各单位应制定公布本单位社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工作计分详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