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惩罚条例-条据书信 为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的科研、审定、生产销售和用法,建立完整的农作物种子标准化系统已是全_的迫切需要。下文是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惩罚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惩罚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惩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用法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或其托付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对生产、经营种子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帮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制度。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必需持有本市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