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房产税改革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收入安排以及提升地方财力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全部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全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全部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用法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