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条据书信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民营科技企业天生具有科技实体与市场经济的双重属性,因而是促进经济与科技结合最具活力的形式之一。下文是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进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询问、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创办与进展适用于本条例。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和服务,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