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细则-条据书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过去一般下设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文是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准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_安定,以利于_主义现代化建设,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解和预防相结合、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工作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人民调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帮助司法助理